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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

作者:国务院 来源:国务院官网 时间:2023-07-26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与建设领域相关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1.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3.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不得以要求设立分公司设定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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